2025年3月24日,我縣海城鎮云蓮寺大停車場西側在搭建竹棚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傷,經送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安委辦根據相關規定,向縣政府發出督辦函,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實行掛牌督辦。縣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成立了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李廉清任組長,縣應急管理局、海城鎮人民政府、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縣民族宗教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抽調人員組成的“海豐縣海城鎮‘3·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下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海豐海城“3·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工程發包人安全管理缺失、工程承包人安全防護措施缺失、工人無證上崗作業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均為自然人,相關情況如下:
1.事故發生單位(人員)
(1)朱*寧,男,漢族,廣東省陸豐人,是云蓮寺大停車場西側竹棚搭建工程的承包人、主要負責人。
(2)李*云,男,漢族,福建省霞浦人,是云蓮寺大停車場西側竹棚搭建工程的發包人。
2.事故相關人員
練*海(男,廣東陸河人,在事故中受傷,經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謝*(男,廣東陸豐人)、練*營(男,廣東陸河人)、丘*橋(男,廣東陸河人)為涉事工程的施工工人。經事故調查組調查,上述人員均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均未接受過三級安全教育。
(二)建設工程概況
1.工程發包情況
2025年初,李*云因計劃在海豐縣從事寺廟維修工作,需要場地存放木材工具,進行木料加工。他了解到朋友林*安(男,浙江人)與云蓮寺有著多年合作關系,便請林*安從中牽線搭橋,向云蓮寺提出借用場地的請求。經云蓮寺寺務會成員研究后,同意將云蓮寺大停車場西邊的一塊場地無償借用給李*云,以作存放木材工具、木工加工之用。李*云借用到該場地后便組織開展竹棚搭建工作。
2月28日起,李*云聯系到朱*寧商議搭建竹棚的具體事項,期間斷斷續續,直至3月23日,李*云與朱*寧就竹棚搭建工程達成口頭約定(未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竹棚搭建規格為長30米,寬8米,高4.5米,竹棚頂部鋪設鐵皮,三面以帆布圍蔽,棚內設6個隔間,每個隔間規格是長5米,寬8米;工程造價為人民幣15000元;包工包料;工期約2天。
2.施工情況
2025年3月22日,朱*寧通過口頭約定(未簽訂勞動合同),雇請工人練*海(在事故中死亡)、謝*、練*營、丘*橋4人開展施工工作,按照?14元/㎡結算工錢,施工面積(包含滴水面積)約為265㎡,所得工錢4名工人平分。3月23日,朱*寧、練*海等4名工人開始進場搭建竹棚,3月24日,練*海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目前該工程已完成竹棚框架的搭設,正在進行竹棚頂部的鐵皮鋪設工作。
(三)事故發生經過
據現場人員描述,2025年3月23日上午8時許,工程承包人朱*寧組織練*海、謝*、練*營、丘*橋4名工人抵達海豐縣海城鎮云蓮寺大停車場。按照分工,朱*寧負責施工材料(含竹竿、鐵皮等)的對接,練*海、謝*、練*營、丘*橋4位工人負責搭建竹棚。當天工人已將竹棚的框架搭設完畢。3月24日上午8時至9時,朱*寧與4名工人陸續抵達施工搭建現場。按照分工,謝*、練*營和練*海3人負責在竹棚頂部(距離地面約4.5米)鋪設鐵皮,丘*橋負責給竹棚頂部的工友傳遞鐵皮,朱*寧沒有具體的工作安排。上午約10時30分,練*海蹲在竹棚頂部邊緣的竹竿上釘釘子時,腳下的竹竿忽然斷裂,導致練*海從高處墜落到地面。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海豐縣海城鎮云蓮寺大停車場西側(圖1),竹棚主體框架已搭建好,搭建規格為30×8×4.5米。竹棚頂部鋪設若干藍色鐵皮,頂部東南側邊緣有一塊鐵皮向下彎折懸掛,懸掛處下方有一節斷裂竹竿(圖2),竹竿長約1.37米。竹棚框架南側地面上堆放有竹竿、鐵皮等材料。現場未發現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措施,未見安全警示標志。

圖1:竹棚搭設框架外貌

圖2:事故發生位置局部圖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員:練*海,男,廣東省陸河人,是海豐縣云蓮寺大停車場西側竹棚搭建工程的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估算直接經濟損失為76萬元。
(六)氣象情況
根據海豐縣氣象部門出具的《氣象證明》證實,事故發生時,事故區域氣溫約為25℃,無降雨,極大風速2.5m/s,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森林火險橙色,排除氣象災害引發的意外事故。
(七)海豐縣民族宗教局的履職情況
縣民族宗教局作為海豐縣宗教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開展相關工作。一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4年以來,縣民族宗教局累計組織召開8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部署全縣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生產工作,與相關場所簽訂《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承諾書》。二是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應急演練。2024年以來,邀請縣消防救援大隊在宗教活動場所現場授課,講解火災預防與撲救等安全知識技能,并進行實操演練共計4場次,累計培訓相關人員250余人次。三是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行動。聯合縣消防大隊排查和整治宗教活動場所各類安全隱患,其中自2024年以來,累計出動工作人員18人次,對云蓮寺開展了5次安全生產檢查。經查,縣民族宗教局對宗教場所的安全檢查工作和建筑施工安全宣傳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八)海城鎮人民政府的履職情況
海城鎮人民政府認真落實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工作 指示和工作部署,將安全生產相關政策方針列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重要內容,要求各部門、村(社區)落實監管責任。對于建房工程審批方面,海城鎮嚴格遵循相關規定,自2023年起,累計辦理16宗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經查,海城鎮對于云蓮寺等宗教場所的消防安全有進行督導檢查、開展安全培訓,但對于其建筑施工檢查安全、健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制等方面履職不到位。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應急響應及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信息接報、應急響應情況
2025年3月24日15時9分,汕尾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信息,立即將信息流轉至海豐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海豐縣公安局新園派出所,隨后新園派出所派員前往現場出警,并將事故現場情況反饋市、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又將相關情況通報海豐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并分別將事故信息上報有關部門。
2.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的工人過去了解練*海的情況,當時他并沒有任何反應。在附近的朱*寧聽到現場的呼喊聲后,趕到現場。朱*寧與其他工人將練*海抱到車上后,由朱*寧駕駛小汽車載著練*海前往海豐縣彭湃紀念醫院進行搶救。
(二)醫療救治與善后情況
2025年3月24日約12時33分,經海豐縣彭湃紀念醫院確認,發生事故工人練*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多次組織李*云、朱*寧、海豐縣云蓮寺與死者家屬協商,現各方已達成諒解。由李*云、朱*寧分別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225000元,云蓮寺出于人道主義給予家屬人民幣300000元,合計人民幣750000元,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處理。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工程承包人朱*寧,及時將練*海送往海豐縣彭湃紀念醫院進行搶救;相關部門接報后,均派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信息報送渠道暢通,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現場處置措施得當,善后工作開展有序,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衍生事故,未發現救援指揮工作人員存在失職、褻瀆現象。經評估,此次事故應急處置得當,應急措施到位,應急響應及時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練*海,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高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在高約4.5米的竹棚頂部鋪設鐵皮時,因竹竿末端不足以承載練*海的體重,導致竹竿斷裂,練*海從高處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朱*寧,承包建筑施工工程,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給工人提供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防護措施,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據調查詢問和綜合分析,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現場無突發氣象災害及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人為故意情況。
四、有關單位(人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練*海,安全意識淡薄,從事高處作業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
(二)工程承包人朱*寧,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高處作業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護措施缺失,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上崗作業。
(三)工程發包人李*云,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將竹棚搭建工程發包給朱*寧,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發包工程后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五、對相關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練*海,安全意識淡薄,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高處作業),從事建筑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事故責任。
(二)工程承包人朱*寧,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海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工程發包人李*云,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海豐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四)海城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建議責成海城鎮人民政府向海豐縣人民政府作深刻檢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特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工程承包人朱*寧,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安排有資質、教育培訓到位的工人上崗作業。
(二)工程發包人李*云,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其他單位時,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開展檢查。
(三)海豐縣云蓮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一要組織相關單位或人員對云蓮寺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立行立改;二要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尤其要聚焦在建工程等重點領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海城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汲取該起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好網格化管理機制,組織村(社區)網格員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含臨時工程)開展全覆蓋、拉網式安全檢查,重點核查施工許可審批手續是否完備、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施工單位資質是否合規、安全質量協議是否規范簽訂等關鍵環節,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必要時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五)海豐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常態化安全檢查機制,聯合住建部門、屬地政府等深入施工現場,聚焦腳手架搭建、高空作業防護等關鍵環節,對安全隱患實施臺賬式管理,確保隱患 “發現一處、整改一處”。同步強化行業安全培訓,組織、督促各宗教團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對宗教場所內建筑施工的安全檢查,強化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督促各宗教團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安全責任意識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筑牢宗教場所建筑施工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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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1.2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3]《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3.0.5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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