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市政府48號令指出,“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yè)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fā)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號令沒有在這方面對工傷職工的待遇明確給出保障,請問工傷職工這方面的權益如何爭取?單位應參照什么標準給工傷職工確定工資福利待遇?
答: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沒有在職傷殘補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單位的內(nèi)部分配制度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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