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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用投保意外傷害險代替工傷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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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我是一家公司新招聘的員工,當近日發現公司并不想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后,我即向公司提出了質詢。公司答復稱,已為我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沒必要再辦理工傷保險,因為無論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還是工傷保險,都具有保障性質,作用基本相似,而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為公司節省一筆費用。請問公司的觀點對嗎?

胥喃

  答: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統一管理,不具有贏利性質。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僅由商業保險公司自行管理,國家并不直接參與。《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任何用人單位,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不得免除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僅僅屬于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特別福利,其可以辦理,也可以不辦理。故本案公司無權以已經為你們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自行免除辦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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