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 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t/h,蒸氣壓力不低于3.8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的電站鍋爐; 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 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
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第1部分:安…
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
爆炸性環境 第22部分:光輻射設備和…
普通照明用LED模塊 安全規范
設備用斷路器(CBE)
燃氣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統 第1…
精制硫酸鎳
視覺工效學原則 室內工作場所照明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消火栓箱【作廢】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