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法庭科學領域槍支散件檢驗的檢驗對象、檢驗設備、檢驗方法、認定條件、操作步驟和鑒定意見等。
本文件適用于法庭科學領域槍支散件的檢驗。
本文件不適用于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球形彈丸且槍口比動能低于11J/cm2的槍支的零部件,以及民用市場上可合法任意購買且未經改造的機械或電子產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銷釘、螺絲、彈簧等)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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