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渡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二)督促渡口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并負責組織力量對渡口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fā)證等工作;
(三)制訂渡口承包合同的格式文本;
(四)負責渡口設置、遷移和撤銷的意見收集,上報市(區(qū))人民政府;
(五)參與本市(區(qū))義渡、半義渡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和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鎮(zhèn)政府(街道辦)在市(區(qū))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ㄒ唬┲贫?、完善本鎮(zhèn)(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與村(居)委會簽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臺帳;
?。ǘ┰O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報市(區(qū))指定渡口管理部門備案;
?。ㄈ┴撠熛蛉罕姟⒍煽诙纱腥恕⒔洜I人和船員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guī),督促他們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
(四)組織本鎮(zhèn)(街道)渡口渡船安全檢查,并參與上級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災害天氣、洪水發(fā)生期間和重大節(jié)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動渡運高峰期,應增派人員維護渡運秩序;
?。ㄎ澹┲贫ū炬?zhèn)(街道)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預案,發(fā)生渡口渡船緊急情況時,按職責開展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工作;
?。┓e極籌措資金,開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橋撤渡工作,對義渡、半義渡和經營確實有困難的渡口、渡船進行適當?shù)慕涃M補助,以便維持渡口、渡船日常的經營管理和維修保養(yǎng)。對義渡、半義渡的經費補助,應納入鎮(zhèn)(街道)年度財政預算;
?。ㄆ撸┙M織、規(guī)范、監(jiān)督村(居)委會與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為;
(八)督促村(居)委會、渡口渡船所有人、經營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村(居)委會職責:
?。ㄒ唬┲付ㄈ藛T負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臺帳,必要時應設專職管理人員;
?。ǘ┘訌姸蛇\安全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經營人和渡船船員的安全意識。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則、乘客守則、載客定額等渡運安全規(guī)定;
?。ㄈ┟磕陸c經營人簽訂渡運安全管理責任書,與農用船(自用船)所有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報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交通、海事、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備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關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報上述單位備案;
(四)檢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和船員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證照、保險和遵守有關渡運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防止渡船“帶病”、違法航行,制止和糾正“三無”船舶、漁船、農用船(自用船)非法載客行為;
?。ㄎ澹┰跒暮μ鞖?、洪水發(fā)生期間和重大節(jié)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動渡運高峰期,應組織工作人員到渡口維護渡運秩序,防止渡船超載渡運或其它冒險渡運行為;
(六)按照“以渡養(yǎng)渡”原則,合理籌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經營管理、維修保養(yǎng)以及更新改造經費。
第十八條 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對其所有或經營的渡口負安全主體責任;渡船所有人、經營人對其所有或經營的渡船負安全主體責任。具體職責:
?。ㄒ唬┌从嘘P規(guī)定申請辦理渡口的設置、遷移和撤銷手續(xù);
?。ǘ┰O置并維護與車輛、旅客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或臺階等渡口設施;
?。ㄈ┡鋫溥m航的渡船,加強對渡船的安全管理,對渡船的航行安全負責;確保對船舶更新、維修和設備配置的資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tài);
(四)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足夠、合格的渡船船員;加強對船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未取得有效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航行;
?。ㄎ澹┌凑沼嘘P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日常渡運安全管理,保證渡運安全;
?。┰诜ǘɑ騻鹘y(tǒng)節(jié)日、重大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應相應增加渡口工作人員,合理調度渡船,加強渡運秩序的維護。在災害天氣、洪水發(fā)生期間,注意收集惡劣天氣、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嚴格遵守安全航行的特殊規(guī)定和主管機關有關航行安全的決定;
?。ㄆ撸┙⒔∪煽诎踩芾碇贫然虬踩芾眢w系,明確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險情、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船岸應急演習;
?。ò耍┲鲃优浜细骷壵吐毮懿块T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
?。ň牛┯鲭U或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組織自救并按照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三章 渡口管理
第十九條 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條 設置渡口應堅持“群眾必需、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原則,以方便廣大群眾出行為目的,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煽趹斣O置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堤岸穩(wěn)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停靠的地點,并遠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
(二)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設置渡口,應提供渡口位置、渡運航線、經營方式以及設置理由等情況,經由市(區(qū))指定渡口管理部門報所在地市(區(qū))人民政府。
市(區(qū))人民政府收到設置渡口申請后,應組織征求所在地村(居)委會、鎮(zhèn)政府(街道辦)和交通、海事、航道、水利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綜合考慮上述單位和部門的意見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各單位和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所在地市(區(qū))人民政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置的,應以市(區(qū))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作出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缡校▍^(qū))行政區(qū)域渡口的設置,應報請渡口所在的兩地市(區(qū))人民政府共同審批。
遷移或者撤銷渡口的,參照上述審批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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