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阶越ㄔ旎蛘吒难b船舶;
?。ǘ┦褂梦唇洐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船舶;
(三)利用報廢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或水上作業。
第十九條 船舶航行、作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浺婪z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ㄈ┌匆幎ㄅ鋫溆泻细衤殑兆C書的相應船員;
?。ㄋ模┌凑諊乙幎☉斖侗4半U的船舶應當持有保險文書或者證明文件;
(五)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并符合其他適航規定。
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作業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d運輸貨物、旅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運輸禁運、限運的貨物;
(二)跨航區、航線運輸;
?。ㄈ┮购交蛘咴跐忪F、暴雨、大風等達不到適航要求的條件下航行;
?。ㄋ模┰诳刂坪蕉巫吩交蛘哌M行編隊、解隊作業;
(五)非客運船舶載客;
(六)運載牛、馬等大牲畜時,同時搭載其他乘客;運載機動車輛時,未進行人車分離;
(七)酒后駕駛或作業;
?。ò耍┎痪邆漶{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
禁止無船名牌、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航行、作業。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對水路運輸的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率。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路貨源集中地、過閘(壩)船舶的運輸管理,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管理站(點)。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的,必須經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取得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服務許可證。
取得運輸許可證和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營業性運輸船舶必須隨船攜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 從事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诤藴实慕洜I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ǘ┙箯娦写k、哄抬物價、競相壓價;
?。ㄈ┎坏梅怄i、壟斷貨源;
?。ㄋ模┌匆幎ㄟM行年度審驗;
?。ㄎ澹┦褂脟液褪∫幎ǖ乃愤\輸票據和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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