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全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臺賬,查清重點行業企業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現狀,督促重點行業企業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增強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應急管理部將于2019年6月25日至8月31日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情況普查抽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抽查對象
(一)普查對象。對地方各級各類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普查,完善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臺賬。
(二)抽查對象。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二、普查抽查的主要內容
(一)普查的主要內容。各類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包括隊伍性質、駐地、專業類別、規模、人員、裝備等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抽查的主要內容。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主要檢查以下六個方面內容。
1.是否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礦山救護質量標準化考核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2.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是否按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培訓,應急救援人員是否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3.應急救援隊伍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4.應急救援隊伍針對服務對象是否制定了應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依法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是否與鄰近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應急救援隊伍是否具備救援需要的專業能力;
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具體檢查內容見附件2。
三、普查抽查方式
普查采取單位填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局組織核查后匯總上報的方式進行。抽查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局組織實施,應急管理部對部分省(區)進行重點抽查,主要采取查閱資料和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
(一)全面普查。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本地區各級有關部門、企業(含中央企業)如實填報《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表》(附件1),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
(二)抽查檢查。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局組織對本地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抽查檢查。應急管理部將重點對河北、安徽、福建、河南、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甘肅、寧夏等10個省(區)的重點行業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負責重點抽查的組織工作,具體安排由該中心另行通知。
四、有關要求
(一)嚴密組織。各地區要充分認識此次普查抽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普查抽查作為摸清本地區應急救援能力底數,推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貫徹落實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實,要細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實推進,確保填報數據信息真實準確,確保抽查工作按時完成,取得實效。
(二)及時上報材料。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局要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組織有關單位登錄全國重點應急資源信息管理系統(http://10.3.10.197:8080/qd/main.html),補充核實更新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表的相關信息(系統內沒有的隊伍請直接增加錄入信息),于8月15日前審核無誤后統一上傳;請按時將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見附件3,6月25日前)、普查抽查工作總結(8月31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
(三)嚴格規范檢查。要組織檢查人員認真學習《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熟悉檢查內容和程序,掌握檢查依據和標準(見附件2),做到檢查項目齊全、檢查內容全面。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要認真核實,確保證據充分有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相應處理。
(四)注重檢查實效。要配強抽查檢查工作力量,善于發現和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及時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明確指出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監機構要督促企業抓好整改落實。
(五)嚴格工作紀律。要嚴肅認真開展抽查檢查,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輕車簡從,認真務實,確保抽查檢查嚴格、公正、廉潔、文明。
聯系人及電話:成大榮,010-64464093/13811981692、010-64463751(傳真),電子郵箱:chengdr@chinasafety.gov.cn;系統登錄和技術支持聯系人及電話:朱艷麗,13520665288,電子郵箱:zhuyanli@gsafety.com)。
附件:1.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表
2.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檢查表
3.應急救援隊伍普查抽查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表
隊伍名稱: 單位性質:(事業/企業/其他)
| 隊伍隸屬單位 | ? | 駐 地 | ? | |||||||||||||||
| 專業分類 | ? | 隊伍總人數 | ? | 值班電話 | ? | 傳真號碼 | ? | |||||||||||
| 隊 長 | ? | 移動電話 | ? | 固定電話 | ? | |||||||||||||
| 政 委 | ? | 移動電話 | ? | 固定電話 | ? | |||||||||||||
| 總工程師 | ? | 移動電話 | ? | 固定電話 | ? | |||||||||||||
| 人員情況 | ||||||||||||||||||
| 用工性質 | 年齡 | 文化程度 | 技術職稱 | 職業技能等級 | 性別 | |||||||||||||
| 正式 | ? | 45歲以上 | ? | 研究生及以上 | ? | 正高職 | ? | 高級技師 | ? | 男 | ? | |||||||
| 聘用 | ? | 40-44 | ? | 大學本科 | ? | 副高職 | ? | 高級工 | ? | 女 | ? | |||||||
| 勞務派遣 | ? | 35-39 | ? | 大專 | ? | 中職 | ? | 中級工 | ? | 政治面貌 | ||||||||
| 其他 | ? | 31-34 | ? | 中專(高中) | ? | 初職 | ? | 初級工 | ? | 中共黨員 | ? | |||||||
| ? | ? | 30歲以下 | ? | 初中及以下 | ? | ? | ? | 技師 | ? | 非中共黨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基本情況表(續表)
| 主要救援裝備情況 | |||||||
| 裝備類型 | 品牌型號 | 數量 | 狀態 | 裝備名稱 | 品牌型號 | 數量 | 狀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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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填報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
1.“隊伍名稱”指救援隊的規范名稱,國家級救援隊伍填寫規范簡稱。
2.“單位性質”按照單位屬性填寫,選擇“事業”/“企業”/“其他”填寫。
3.“隊伍隸屬單位”填寫救援隊伍的直接上級單位。
4.“駐地”填寫救援隊伍機關所在地。
5.“專業分類”指救援隊伍從事救援的行業,選擇“危化”/“煤礦”/“非煤礦山”/“水(海)上”/“隧道施工”/“油氣管道”/“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其他”填寫。
6.“隊伍總人數”指救援隊及所屬分支機構的所有在冊人員,由救援隊總部負責統計填報,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隊伍統計。
7.“裝備名稱”填寫應急救援關鍵裝備,如衛星通信指揮車、鉆機、水泵、發電車、宿營車、運兵車、舉高噴射車、泡沫消防車、泡沫水罐車、干粉消防車、無人消防車、消防水炮、工程搶險堵漏車、生命探測儀等。
8.“品牌型號”填寫裝備的標準型號。
9.“數量”指同一品牌型號的裝備數量。
10.“狀態”指裝備完好情況,填寫“完好”/“待修”等。
11.“裝備類型”和“品牌型號”表格可根據隊伍所配備裝備數量增加欄數。
附件2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檢查表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 | 違法行為 | 責任主體 | 處罰依據 | 自由裁量 | |
| 情節 | 適用處罰標準 | |||||
| 1.是否按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第六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礦山救護規程》(AQ/1008) 4.4礦山企業(包括生產和建設礦山的企業)均應設立礦山救護隊,地方政府或礦山企業,應根據本區域礦山災害、礦山生產規模、企業分布等情況,合理劃分救護服務區域,組建礦山救護大隊或礦山救護中隊。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不具備單獨設立款山救護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服務救護協議,簽訂救護協議的救護隊服務半徑不得超過100km;礦井比較集中的礦區經各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規劃、批準,可以聯合建立礦山救護大(中)隊。礦山救護隊駐地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年生產規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礦井和距離救護隊服務半徑超過100km的礦井必須設置獨立的礦山救護隊。 7.3 救護隊應根據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不斷更新裝備,并及時對其進行維護和保養,以確保礦山救護設備和器材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各級礦山救護隊、兼職礦山救護隊及救護隊指戰員的基本裝備配備標準,見表4、表5、表6、表7和表8。 7.5救護隊應有下列設施:電話接警值班室、夜間值班休息室、辦公室、學習室、會議室、娛樂室、裝備室、修理室、氧氣充填室、化驗室、戰備器材庫、汽車庫、演習訓練設施、體能訓練設施、運動場地、單身宿舍、浴室、食堂、倉庫等。《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考核規范》(AQ/1009) 4.4礦山救護大隊、中隊質量標準化考核分為四個等級:a)特級: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級:總分85分以上(含85分)。c)二級:總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級:總分75分以上(含75分)。質量標準化考核75分以下,必須限期整改。 | 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第77號修改)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 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因生產規模較小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是否與鄰近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協議救援隊伍是否具備救援需要的能力和條件。 | ||||||
| 3.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是否按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了培訓。 | ||||||
| 4.應急救援人員是否有培訓合格證書。 | ||||||
| 5. 應急救援隊伍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 ||||||
| 6. 應急救援隊伍針對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制定了應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 ||||||
| 7. 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 ||||||
| 8.(針對礦山救護隊)隊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達到質量標準化等級。 | ||||||
| 9.(針對礦山救護隊)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 ||||||
| 10.是否按規定配備了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 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 |||||
| 11.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器材臺賬。 | ||||||
| 12.是否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臺賬。 | ||||||
| 13.應急器材臺賬是否與實物相符。 | ||||||
| 14.應急物資儲備臺賬是否與實物相符。 | ||||||
| 15.各種應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記錄。 | ||||||
| 16.各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能夠正常運轉。 | ||||||
| 17.應急救援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應急救援器材。 | ||||||
附件3
應急救援隊伍普查抽查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 序號 | 單位 | 姓名 | 部門 | 職務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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