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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總局66號令《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現在有個問題需要咨詢,白酒生產(特別是糧食釀造)企業按照國民經濟分類屬于輕工行業,納入工貿行業監管范疇,但中間產品應該是乙醇,是否需要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感謝您的留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白酒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四函[2015]165號),白酒制造企業在輕工行業安全監管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