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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領導,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25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請問應急預案演練的總指揮是否必須由礦長擔任,分管副礦長是否可以擔任演練總指揮。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相關人員,均可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請結合預案演練內容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