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理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到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只要生產經營單位儲存了危險化學品就需要專家評審嗎?只要生產經營單位涉及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就需要專家評審嗎?涉及危化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達到什么條件時應急預案才需要專家評審?
您好,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所稱“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儲存設施”概念相同,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請你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