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力公司)
3 職責
3.1 安監部負責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的編制、檢查、總結等管理工作。
3.2 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的實施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安全措施項目應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4.2 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每年10月份由各部門組織編制報安監部,安監部匯總后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報總經理審定后,下發各部門執行。
4.3 季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項目(必須是年度計劃內的),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將本季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項目完成情況和下季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項目報安監部。
4.4 公司分管領導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檢查,分析、總結,協調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4.5 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組織檢查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的完成情況,并報安監部。
4.6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確因不具備條件執行的,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可以進行必要的修訂和補充,并報上級備案,但如果變動上級指定的項目,則必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4.7 各部門季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能完成的,在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履行審批手續后方可延期執行。
4.8 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不能完成的在10月31日前履行審批手續方可延期執行。
4.9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由安監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 依據本標準和公司相關標準進行考核。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