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工作監護制度是指檢修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布置好工作后,對全班人員不斷進行安全監護,以防止工作人員誤走(登)到帶電設備上發生觸電事故,誤受到危險的高空,發生摔傷事故,以及錯誤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時工作負責人因事離開現場必須指定臨時監人。在工作地點分散,有若干個工作小組同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指定工作小組監護人。監護人在工作中必須履行其職責,所有這種制度叫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為的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糾正一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做法,特別是在靠近有電部位及工作轉移時更為重要。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的情況,應有電氣工作的實際經驗,其安全技術等級應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②、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如工作需要(如測量、試驗等)且現場允許時,可準許有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在事前應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③、帶電或部分停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使其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監護工作人員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電時;在變、配電所內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地點,總人數不超過三人時;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時。
⑤、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點時,應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返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工作負責人需長時間離開,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二、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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