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作業,確保安全生產。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發包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
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訂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承包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地下礦山工程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嚴格依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
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發包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應急預案。
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報告。承包單位及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地向發包單位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