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國家及省、市、縣的有關爆炸物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條 爆炸物品的領取,必須先由生產部門開具領料單,由生產部門指派專人到庫房領取,當天的票必須當天領取,過時視為廢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對持過時的票據人員不予發放爆炸物品。
第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無票領取爆炸物品
第四條 未用完或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須退還庫房統一保管,管理人員必須做好登記。
第五條 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必須把好領、退、用關,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條 爆炸物品的領退必須由領退人員和管理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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