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濾機司機是壓濾機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生產班長的領導下,對壓濾機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壓濾機司機必須掌握洗煤廠壓濾機的專業理論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壓濾機司機必須保證壓濾機的安全運行。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煤廠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并認真進行學習,根據制定的所轄安全實際防范措施進行實施,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章作業。
第3條 時時觀察壓濾機的安全運行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的各類問題,協調好本崗位與其它崗位之間的各項工作的配合。
第4條 參加本班組班前、班后會,及時對壓濾機存在問題提出主導性意見,制定本班壓濾機安全運行措施,并負責實施,同時認真做好記錄。
第5條 及時聯系班組維修人員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6條 負責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并按規定接受領導的考核。
第7條 壓濾機司機要熱愛本職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條 熟悉壓濾機工作原理、構造、性能、技術特征、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控制設備的性能和有關電氣基礎知識。
第9條 熟練掌握本崗位設備的開、停車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檢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進行自檢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條 定期檢查液壓系統的壓力表和液壓元件及管路系統。如發現有損壞、泄漏、堵塞等現象,應及時更換和修復。
第11條 經常檢查濾布,如有破損和老化,應及時更換。
第12條 做好機器和四周場地的清潔工作,并保持工作通道暢通。
第13條 壓濾機司機不準將腳、手、頭、工具伸入壓濾機濾板間、壓濾機的拉鉤架上及濾板的把手上,嚴禁從拉開的濾板縫間觀察下面的刮板機或溜槽。清除濾餅時只能用木鏟,禁止用手扒濾布與煤泥。
第14條 操縱開關,不準帶手套。機架、機頂、大梁上有人時,不準按動開關。更換濾布、清理濾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時,必須將傳動拉鉤打平。
第15條 進行本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實施。
第16條 壓濾機司機必須持操作證上崗,同時接受領導的檢查。
第17條 及時參加本崗位的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本人的按章作業意識。
第18條 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條 負責進行壓濾機崗位質量標準化的實施工作。
第20條 工作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1條 按“四無”、“五不漏”要求,搞好設備和環境衛生。
第22條 按規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本崗位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在本崗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壓濾機司機不參加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崗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6條 壓濾機司機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和洗煤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
第27條 對本崗位的安全及設備的運行情況負直接責任,否則,據情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28條 及時參加安全學習、班組安全教育,未參加安全教育,壓濾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本崗位在礦、廠組織的驗收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壓濾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操作失誤導致本人或其他職工受傷害或者損失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
第31條 參加本崗位的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崗位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
第32條 未有效實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壓濾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磁選機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
第34條 本班內不與其它崗位進行協調工作而出現事故,給予壓濾機司機相應的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