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區隊黨政的領導和公司安監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施工。
三、協助區長抓好安全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面的技術規程和操作規程施工,保證抓好安全生產。
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負責本區隊隱患排查工作,狠抓三違和事故,發
現隱患及時回報處理。
六、負責不定期對現場安全質量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理安排當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協助區隊黨政領導開展好各類安全活動,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按章作業。
八、負責對本區隊三違人員進行考核幫教,杜絕三違現象的重復發生。
九、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責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不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安全區長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5、發現本工區制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全副區長負主要責任。
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區長負直接責任。
7、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