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辦公室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礦井質量管理、管理現代化、質量標準化、環境保護、節能管理、采掘柱梁、各類生產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質辦人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勝任本職工作。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礦井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負責組織做好礦井質量、節能、環保教育等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全員質量、節能、環保意識。
第4條 負責做好礦井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產工作。
第5條 做好礦井節能、環保工作。
第6條 做好采掘柱梁、生產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產成本。
第7條 熟練掌握全面質量管理、管理現代化相關知識和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8條 做好各種資料整理、存檔工作。
第9條 做好其他有關工作,杜絕“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礦井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做好井下文明生產檢查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按規定組織礦井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工作,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礦井建設的質量標準化的管理過程中,不積極主動,出現失誤的或造成經濟損失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做好礦井節能、環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費、環保不達標,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未做好采掘柱梁、生產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丟失、材料浪費、生產成本增加,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業務專業知識掌握不全面,導致工作出現失誤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
的。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企管辦全質辦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企管辦全質辦人員負直接責任或重要。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