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生產三大規程,按章操作,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性能,掌握供電去向。
第3條 嚴格按照停送電制度進行高低壓停送電操作,會低壓檢漏繼電器的就地實驗。
第4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設備的運行性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調度室。
第5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檢修,做好檢修后的試運轉。
第6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場所,會使用滅火器,嚴禁閑雜人員進入。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的,配電工負直接責任,并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能及時參加各種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熟悉變電所設備結構、性能、供電去向,造成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不能按停、送電制度對高低壓進行送電操作,導致全礦出現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能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導致供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配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