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技術方針,法律、法規以及本礦制定的各項制度。
第3條 負責做好機電部的技術管理、技術咨詢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4條 負責機電部設備圖紙、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技術資料的管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第5條 負責機電部各類規程和措施的編寫、完善,負責機電運行系統范圍內的各項參數計算及校驗工作。
第6條 負責井上下機電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7條 負責制定編制機電部災害應急預案,并組織職工認真學習。
第8條 負責機電部人員的學習業務培訓。
第9條 積極參與機電系統技術改造,技術創新。
第10條 負責編寫機電設備檢修計劃。
第11條 深入現場,掌握機電安全技術運行動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處理。
第12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考核標準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技術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
(三)違反礦勞動紀律的
(四) 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對機電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的。
(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七)未參與制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
(八)上級及礦有關工作指示要求、規范、規程、措施不落實。
(九)未按要求組織專業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十)未及時參與作業計劃編制、審查的。
(十一)技術資料臺帳不健全,造成技術資料丟失的。
(十二)規程、措施審查有誤,圖紙繪制有誤。
(十三)技術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十四)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第14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