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技術員在科長的領導下抓好通防技術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勝任本從業人員作,并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配合主任工程師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負責編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通防工作正常進行。
第3條 參與編制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規定要求。
第4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科長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主任工程師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整理工作。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科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科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參與編制“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通防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編制的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通防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對分管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通防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通防科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科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在參與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科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18條 通防科技術員對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重要責任。
第19條 在通防科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防科技術員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未按規定及時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通防科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科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科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