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長是煤礦地質災害與測量技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及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配備配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3、聽取礦總工程師和業務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工作情況匯報,并保證人力、物力和相關資金的落實。
4、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負責監督和落實每年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5、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雨季前的礦井水災演習。
6、對煤礦水害隱患要及時組織處理。發生水害傷亡事故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立即組織搶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禁遲報、謊報、瞞報水害傷亡事故。
7、負責裝備物探儀器、探水鉆機及其它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設備。
8、負責專業探放水隊、物探隊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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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