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和《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1999)規定,除YSP-50型(50KG)煤氣鋼瓶為每3年檢驗一次外,其余型號煤氣鋼瓶前3次檢驗周期為4年,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鋼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而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2006)規定“按GB5842-2006標準制造的煤氣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并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2. 當鋼瓶受到腐蝕、損傷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3. 未經檢驗的氣瓶不允許使用,且氣瓶安全標識清晰齊全。
4.氣瓶供應商應提供充裝單位充裝許可證(復印件),并在有效期內。
5. 氣瓶使用單位必須要求氣瓶供應商提供合格氣瓶(氣瓶注冊登記,在檢驗期和有效期內)。
6.氣瓶使用單位應建立氣瓶進出記錄臺帳和使用煤氣鋼瓶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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