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注冊登記與定期報檢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基本義務,為切實做好壓力容器的注冊登記工作,并保證定期檢驗的正常實施,應做到:
1.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內,應當按照規定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3.壓力容器檢驗周期:
1) 固定式壓力容器
1 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檢驗:首檢周期不超過三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2 級的,每6 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 級,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2) 移動式壓力容器
1 年度檢驗:每年一次;
2 全面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
3 水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4.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 個月前,主動向深圳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前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5.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通知維保單位或安排相關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6.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應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如實反映壓力容器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7.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檢,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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