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試車、試生產和竣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職業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作出說明,同時提出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3、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應對該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作專門論述,并提出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和資金安排的原則要求。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工作應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并通過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批。
4、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的勞動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完善設計,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必須編制《勞動安全衛生篇(章)》。
《勞動安全衛生篇(章)》編寫的主要內容如下:
勞動安全衛生設計依據;
設計采用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建設地區安全衛生概況;
生產過程中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分析;
設計中采用的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
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效果及評價;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及成員;
勞動安全衛生監測;
勞動安全衛生投資概算;
結論及建議。
應按照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填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于初步設計會審前按規定時間報送政府監管部門,并按規定隨表附送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5、 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依據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的批復”、“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做好施工圖設計。并在申請《規劃許可證》前按規定時間將施工圖設計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圖紙、資料報送政府安全監管部門。
6、 建設項目的“試車試生產階段”,企業應當遵循《化學工業大、中型裝置試車工作規范》的要求,在開展生產準備、試車工作的同時,應完成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履行“中間交接”、“工程交接”、“開車安全條件檢查確認”等程序,按照經批準的“試車總體方案”組織試車,轉入試生產。
7、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企業應委托法定單位完成作業場所勞動安全衛生數據的檢測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等)經法定單位檢測并取得《安全使用證》。
8、 凡實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項目,應委托法定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專題報告》。
在申報的竣工驗收報告中,應有“勞動安全衛生篇(章)”。應在驗收前15天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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