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為了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車間。
2、引用標準。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60號——2002)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70號¬——2002)
2.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第352號令——2002)
2.4《危險化學品從業車間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08)
2.5《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23號令——2009)
3、職責。
3.1 車間負責配合安環生產部職業危害的檢測及申報工作。
3.2 安全科負責車間職業危害的檢測及申報工作的具體管理。
3.3 車間負責本車間職業危害申報的管理。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對本車間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進行申報,申報的結果在公司安環生產部備案。
4.2安全科要將安環部匯總的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及時、如實將職業危害因素向集團安環部進行申報,接受其監督檢查。
4.3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
4.3.1用人車間的基本情況;
4.3.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3.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4.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3.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
4.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4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5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6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車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7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向原申報機關申請變更:
4.7.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4.7.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7.3車間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8車間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5、記錄。
根據職業危害申報相關資料完善職業危害申報臺賬,做好記錄工作。
6、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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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