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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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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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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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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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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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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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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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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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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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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 噴錨支護施工中應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2. 噴射混凝上宜采用潮噴和濕噴工藝,不宜采用于噴工藝。
3. 豎井田宜設鋼筋混凝土圈梁,當其達到施工設計規定強度后,方可開挖豎井土方。
4. 噴射混凝土作業,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不得進人;各種管道通過道路應加以保護,嚴禁機械、車輛碾壓。噴嘴前方嚴禁有人。
5. 噴射混凝土支護后,必須待混凝土強度達到施工設計規定,方可開挖豎井下層上方。有爆破作業時,噴射混凝土終凝距下次爆破間隔時間不得小于3h。
6. 噴射混凝上作業中,圍巖出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噴射作業,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噴射作業。
7. 安骨架前應清理作業面松土和危石,確認土壁穩定;安骨架應和挖掘緊密結合,從上至下分層進行。每層骨架應及時形成閉合框架;掛同應及時,并與骨架連接牢固。
8. 在IV、V級圍巖中進行噴錨支護施工時,噴錨支護必須緊跟開挖面;噴射作業中應設專人隨時觀察圍巖變化情況,確認安全;應先噴后錨,噴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5cm;錨桿施工應在噴射混凝土終凝3h后進行。
9. 錨桿進行拉拔試驗時,張拉前方嚴禁有人。
10.錨桿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錨桿施工應在本層噴射混凝土支護完成,且達到規定強度后,方可進行。
(2) 鉆機應在土臺或作業平臺上支設穩固。土臺宜為經平整的原狀土。作業平臺結構應依鉆機質量確定;支搭應穩固;平臺臨邊必須設防護欄桿。
(3) 鉆孔和注漿前,應檢查噴層表面,確認無異常。作業中應設專人監護支護結構的穩定狀況,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確認支護穩定后,方可繼續作業。
11. 預應力錨桿施工作業前必須檢查張拉設備狀況,經試運行確認合格;錨桿張拉前應對張拉設備進行標定;現場應劃定作業區,并設專人值守,錨桿張拉時前方嚴禁有人;錨桿鎖定48h內,發現有明顯的應力松弛時,應補張拉;錨桿張拉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程序進行;封孔漿體達到設計強度方可放張,未放張前不得在錨桿端部懸掛重物或碰撞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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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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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單 位(部門,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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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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