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電 9月15日,因在尤某、童某和甘某等三人因在“9.14”某高層酒店火災事故中存在過失行為,依法被浙江省金華市武義縣消防大隊處以十五日和五日的行政拘留,由武義縣看守所執行。
9月14日下午15時18分,位于溫泉路與武陽路交匯處的正在裝修中的原香格里拉酒店22層西北角突然起火,接到報警后,消防大隊立即出動4輛消防車24名消防官兵趕赴火災現場,火勢于15時28分被控制,火災無人員傷亡。火災發生后,當地消防部門迅速介入事件調查,對單位的負責人及現場工作人員進行走訪詢問,并通過現場勘查,查明起火原因是由于承接酒店廣告牌安裝的新義廣告公司兩名電焊工童某和甘某在未取得施工資質的情況下,9月14日下午違章動用電焊在頂樓安裝廣告字牌時,未采取防火措施,掉落的火星將22層內部引燃引發火災。而新義廣告公司管理人尤某明知兩名電焊工沒有取得電焊資格證,還指使他們進行電焊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文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在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據查證,兩名電焊工均屬于無證上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童某和甘某在安裝廣告牌過程中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兩人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發火災,大隊依法對兩人作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尤某的行為已構成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情形,大隊依法對其處以十五日的拘留,尤某表示將深刻吸取此次教訓,不斷加強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從而切實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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