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5-09-06
【實施日期】2006-07-01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粉塵防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紡織工業設計院、哈爾濱亞麻紡織廠、中國紡織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維、王福華、王燕津、王樹桐。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亞麻纖維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亞麻纖維加工系統粉塵防爆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亞麻原料廠及亞麻棉廠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dt IEC 61241-1-1:1999)
GB 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IEC 61241-1-2:1999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2節: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和維護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亞麻初加工系統及亞麻紡紗系統 flax preparing system and flax spinning system
亞麻原料廠的生產過程稱為亞麻初加工系統;亞麻紡織廠從打成麻加工成亞麻紗的生產過程中所有工序總稱為亞麻紡紗系統。
3.2 除塵室 dust chamber
裝設除塵設備(附配套用風機)的建筑物。
3.3 除塵地溝 dust trench
用于敷設輸送含前為、纖維粉塵及金屬管道的地下溝道。
3.4 亞麻梳麻車間 flax carding workshop
亞麻紡紗系統的初梳理工藝設備所組成的車間。
3.5 亞麻前紡車間 flax preparatory spinning workshop
亞麻紡紗系統的精梳理工藝設備所組成的車間。
3.6 粉塵防爆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預防粉塵爆炸和減少爆炸危害程度的措施。
4 一般規定
4.1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將預防粉塵爆炸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塵防爆管理體系,強化安全和防火機構,制定分工明確的責任制。
4.2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防火防爆技術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粉塵防爆知識,熟悉、掌握相關的控制系統使用技能;對在易爆場所工作的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防火防爆技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工作。
4.3 企業應定期檢查除塵系統的泄爆、隔爆裝置,使其性能保持完好;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系統內配置的任何設備。如需改造,其設計應由相應資質的部門負責。
4.4 有亞麻纖維粉塵散發的場所,相對溫度不應低于65%。
5 管理要求
5.1 企業應制定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管理細則、運行檢修維護細則,并定期對除塵設備及管道系統的安全及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檢測,保證設備、系統正常運行。檢測應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5.2 車間內應杜絕明火作業。如確需在車間內使用電、氣焊時,應將該區域工藝設備停止運行,將工作場地清理干凈,制定防火措施并經企業防火部門審批同意,在防火員嚴密監護下和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焊接完畢,由防火員認真檢查并繼續監護一段時間,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生產。
5.3 應定期檢查除塵室、放散粉塵場所的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及消防滅火裝置,保證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5.4 應定期檢查車間工藝設備與除塵室、空調送風風機的連鎖裝置,并定期試驗,使其隨時處于可啟動狀態。
5.5 除塵室的各操作機構,應有明顯標志,車間指定專門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和維修,確保其運行在限定的工作指標(阻力上、下限;空氣凈化后的含塵濃度等)范圍內。有故障的除塵設備不應使用。
5.6 應裝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定點定時的對車間和除塵系統和空氣含塵濃度、溫度、濕度、壓力等進行檢測,建立檔案,以便及時了解系統的工作情況,研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改進措施或請有關部門協助定期監測。
5.7 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修日(停產檢修),在檢修的同時,要作好車間、設備的徹底清掃工作。
5.8 除塵室應按危險場所進行管理,專人看管,無關人員嚴禁入內。除塵工不允許穿帶鐵釘的鞋和化纖工作服,不允許使用鐵鍬清除麻塵。
5.9 清出的塵雜應用容器具密閉好,隨清隨運并應根據塵量的多少制定出相應的清掃周期。
5.10 有下部吸塵斗的設備在運行、檢修時,應防止金屬雜物掉入吸塵斗。
5.11 應定期檢查除塵管道內壁,如有沉積物或結垢應及時清除。
5.12 需要除塵的工藝設備,應著重看管易纏麻和有摩擦過熱的部位。發現異常狀應立即停車,檢查處理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開車。
6 設計施工
6.1 土建
6.1.1 廠區布置
6.1.1.1 亞麻企業的除塵室宜單獨布置。如與其他車間相連時,應設防爆墻相隔,并應有安全疏散通道及應急照明。
6.1.1.2 除塵室單獨設置時,與其他車間的距離應執行GB J16的相關規定。
6.1.2 廠房建筑結構
6.1.2.1 亞麻企業生產車間火災危險類別屬丙類。亞麻企業除塵室(包括除塵風機室)的火災危險類別屬乙類。
6.1.2.2 有粉塵散放的車間(紡紗廠的梳麻、前紡,原料廠的制麻車間)宜采用有窗廠房,其建筑結構及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便于清掃。
6.1.2.3 通風機室、除塵室均應專用,不得兼作其他用途;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6.1.2.4 各類麻庫均不應設在地下,并且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6.1.3 除塵室建筑結構
6.1.3.1 除塵室上層不允許布置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和生活間。除塵室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比林、毗鄰時,應符合GB J16的有關規定。
6.1.3.2 除塵室應布置在直接對室外開門窗的附房或獨立建筑物內,應采用框架結構,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與相鄰房間的隔墻應為防爆墻,防爆墻上不宜開孔洞或管線穿過。
6.1.3.3 除塵室應設置泄壓設施,并應符合GB J16的相關規定。泄壓面應設在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對外應避開人員的集中的場所及產要交通道路。
6.1.4 除塵地溝
6.1.4.1 除塵地溝應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潮性能,以確保溝內干燥;寒冷地區室外部分的除塵地溝應做好頂板保溫,以防溝內結露。
6.1.4.2 進入除塵室的地溝口處應設隔斷,穿管處應密封。與相鄰車間連通處,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密封。
6.2 電氣
6.2.1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按IEC 61241-1-2:1999的劃分原則,亞麻纖維加工企業的除塵室為20區,除塵內機室、塵雜加工車間為21區,梳麻間、前紡間、制麻間為22區。
6.2.2 一般要求
6.2.2.1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電氣工程應按防爆炸性粉塵環境要求進行設計,并符合GB 50058—1992第三章及GB 12476.1—2000,IEC 61241-1-2:1999相關的規定。(GB 50058—1992的10區、11區分別與IEC 61241-1-2:1999的20區、21區、22區相應)
6.2.2.2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應按照安全、可靠、先進和適用的原則設計自動控制系統。
6.2.2.3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應設置符合工藝生產要求,保證安全生產的電氣聯鎖,電氣聯鎖包括:
a) 除塵系統內各除塵設備之間的電氣聯鎖;
b) 除塵設備與工藝生產設備之間的電氣聯鎖;
c) 除塵系統的緊急停車。
6.2.2.4 除塵系統與值班室應有信號聯絡。 6.2.2.5 20區、21區、22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宜在粉塵爆炸危險性較小或非爆炸危險區設置和敷設。 6.2.2.6 20區、21區的電氣設備應按GB 12476.1—2000和IEC 61241-1-2:1999的規定選擇。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6.2.3 電氣設備 6.2.3.1 20區、21區、22區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及標志要求應符合GB 12476.1—2000的規定,應根據環境特征選用符合GB 12476.1—2000規定的相關電氣設備。 6.2.3.2 電氣設備的表面允許最高溫度應根據IEC 61241-1-2:1999第6章規定及現場環境,通過試驗確定。但不得超過110℃。 6.2.3.3 20區、21區所用燈具應符合GB 12476.1一2000第18章的規定。 6.2.3.4 20區、21區不宜安裝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必須設插座時,應符合GB 12476.1—2000第17章的規定。 6.2.3.5 20區、2l區不宜使用移動電氣設備,在上述區域內使用的手提燈、帽燈應符合GB 12476.1—2000第19章的規定。 6.2.3.6 3 kV~10 kV及以上配電裝置應盡可能不安裝在20區、21區、22區內。 6.2.3.7 1000 V以下配電裝置宜安裝在用墻體隔開的單獨房間或粉塵不宜積聚的地方。 6.2.3.8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IEC 61241-1-2:1999第9章的規定。 6.2.3.9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可能遇到的外部影響(例如:化學、機械和熱應力)。 6.2.3.10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注意保持設備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以避免產生電弧或火花的可能性。 6.2.3.11 20區、21區、22區應采取措施避免因高強度光源的輻射而成為點燃源。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提供便于檢查、維護和清理的通道。 6.2.4 電氣線路 6.2.4.1 20區、21區內盡可能不通過與該區無關的電纜和電氣線路,如果不可避免,應符合IEC 61241-1-2:1999第9章的規定。 6.2.4.2 20區、21區、22區內電氣線路應選用銅芯電線或銅芯電纜,選擇和敷設應符合GB 50058—1992 3.4.3~3.4.6的規定和IEC 61241-1-2:1999第9章的規定。 6.2.5 防雷及接地 6.2.5.1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防雷擊及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GB 50057的相關要求。 6.2.5.2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的接地應符合GB 50058—1992 3.4.7的規定;允許利用建(構)筑物的結構鋼筋作防雷系統,接地極、引下線、接閃器間應進行電氣連接,允許電氣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及防靜電接地共用一個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為其中最小值。 6.2.5.3 亞麻纖維加工系統的設備、機架、除塵管道的金屬外殼應直接接地,或直接與接地干線連接。 6.3 通風除塵 6.3.1 除塵系統劃分 6.3.1.1 亞麻紡紗廠除塵系統的劃分:梳麻和前紡車間應分設獨立的除塵系統。 6.3.1.2 局部排風系統應單獨設置,不允許與除塵系統及氣力輸送系統相結合。 6.3.2 除塵設備的布置及選擇 6.3.2.1 不同區域的除塵設備應分別布置,不應與送、排風及空調裝置布置在同一個房間內。 6.3.2.2 除塵設備應是連續過濾、連續排塵,不允許采取沉降室處理,與濾塵器所配套的小旋風除塵室應設在室外或有泄爆面的房間。 6.3.2.3 濾塵器不允許直接布置在車間內,干式除塵器應布置在除塵系統的負壓段上。 6.3.2.4 除塵風機與電機傳動宜采用同軸聯結。 6.3.3 除塵管路及布置 6.3.3.1 除塵系統、氣力輸送管截面均應為圓形,管道敷設要求通暢,管道上按有關規范檢查口及測試孔。 6.3.3.2 除塵風管應架空敷設,若需要設地溝時,應為通行地溝,不同區域或系統地溝不得相互串通。 6.3.4回風及除塵 6.3.4.1 含有可燃性粉塵和纖維的空氣未經過除塵處理,不得循環使用。含有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先進行除塵處理。 6.3.4.2 除塵室處理后的空氣回用時不宜在空調室與除塵室相鄰的隔墻上開孔,宜采用用回風塔;回用空氣含塵量不應超過室內允許含塵濃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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