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7-06-16
【實施日期】1998-01-0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的要求與表述方法,適用于編寫我國職業病診斷標準。
當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為我國標準時其編寫格式和方法可與被采用的標準一致。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GB/T1.22-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單元:標準內容的確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標準的規定
GB/T16854.2-1997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2部分: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3總則
3.1職業病診斷標準應完全符合GB/T1.1-1993第3章的要求。
3.2制定職業病診斷標準,應在保障健康的前題下,依據充分,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具有可行性。
3.3文字敘述要準確、簡明,邏輯嚴謹,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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