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牙膏中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方法要點、試劑與標準物質、儀器、分析步驟、結果計算、回收率、標準偏差和允許差。
本標準適用于牙膏和漱口水中十六烷基氯化吡啶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檢出濃度為0.2 μg/mL,最低定量濃度為0.70 μg/mL。若取0.5 g牙膏樣品,加提取液25mL,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檢測限為10.0 mg/kg,定量限為35.0 mg/kg;若取2.5 g漱口水樣品,加提取液10mL,十六烷基氯化吡啶的檢測限為0.8 mg/kg,定量限為2.8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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