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適用于作為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的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泡)。它尤其適用于法規所涉及的那些燈泡。特別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內瓦協議內的第37號和第99號法規中涉及的燈泡。
本部分規定了對于產品燈泡和標準燈泡的試驗方法和基本互換性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玻殼強度和耐振動及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另外,還給出了最大溫度極限、燈泡最大輪廓和最高可容許的電壓沖擊,作為照明和電氣裝置設計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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