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所設計,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并應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
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做到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擴建的可能。
變電所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按照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和地區供電條件,合理地確定設計方案。
變電所設計.必須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盡量少占良田,少占農田。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交通、電力、郵電、財貿、文教等各行業新建35千伏變電所的設計。
變電所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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