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范圍內,高原型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術語和定義、高原環境條件參數、要求、環境規范、資料、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V、頻率不超過1000Hz,額定電壓為直流不超過1500V的高原型成套設備。
本標準適用于與發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
本標準也適用于頻率更高的裝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設備,如電子裝置集成到配電裝置的成套設備、帶有軟啟動功能的成套設備等。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附加的要求。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輛、機床、起重機械使用的成套設備或在易爆環境中使用的成套設備及民用即非專業人員使用的設備等,只要他們符合有關的規定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獨的元器件及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啟動器、刀熔開關、電子設備等,以上設備應符合它們各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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