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建設與運行,治理畜禽養殖業廢棄物及惡臭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以我國當前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技術為基礎,規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染治理工程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運行的全過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運行管理,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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