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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