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內容與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核技術利用(包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在項目新建(含搬遷)、改建、擴建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特殊的,對于需要單獨提交輻射安全評估文件的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可適當簡化安全分析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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