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食物切碎機和攪拌機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加工食品時帶有固定料桶的食物切碎機和攪拌器,料桶的容量≤150L。
本標準涵蓋的機器應能對大量成品和原料進行如切碎、攪拌、混合、攪打等不同類型的操作,主要用于食品和餐飲行業如餐廳、賓館、咖啡店和小酒館等。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自本標準發布實施之后制造的食物切碎機和攪拌機。
本標準不適用于:
---家用機器;
---專用于食品工業加工的機器(如:寵物食品、罐頭工業、工業肉食加工)。
專門用來混合液體,帶有一個葉輪,通常從上部驅動且被稱作混合器的小型機器不包含在內。
本標準不涉及:
---振動危險;
---熱危險;
---由壓力引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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