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物理醫學實踐所用的神經和肌肉刺激器的安全要求。包含經皮電神經刺激器和電肌肉刺激器。注:肌肉刺激器也可被認為是神經肌肉刺激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設備:用于植入的或與被植入電極連接的設備;用于腦刺激用的設備(如電痙攣治療設備);用于神經病學研究的設備;外部心臟起搏器;用于誘發反應診斷的設備;用于肌電圖的設備;心臟除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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