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鈷中砷、鎘、銅、鋅、鉛、鉍、錫、銻、硅、錳、鐵、鎳、鋁、鎂等雜質元素含量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對于鈷中上述雜質元素含量的測定范圍規定如下:對于測定工作曲線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各雜質元素的分析下限為所使用標準樣品最低含量的80%,分析上限為所使用標準樣品最高含量的120%;對于工作曲線局部滿足要求的,選取工作曲線中滿足本標準要求的部分確定各雜質元素的分析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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