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工業用天然氣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其中包括海洋鉆井及生產處理平臺用天然氣內燃發電機組)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項目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與包裝及貯運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3 kW~4 500 kW、額定頻率為50 Hz、以天然氣和柴油/天然氣為燃料的往復式內燃發動機、交流發電機、控制裝置和輔助設備組成的發電機組。
以其他可燃氣體為燃料的發電機組或頻率為60 Hz的機組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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