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100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內河港口露天作業的固定式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集裝箱吊具、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利用其中兩種或三種。
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100t的固定式起重機和其他環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作業環境下使用的起重機:
———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鹽霧除外);
———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吊運熔融或熾熱金屬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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