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中使用的電力電子電容器。本部分所涵蓋的電容器的額定電壓最高到10 000 V。使用此類電容器系統的工作頻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脈沖頻率可達到5倍~10倍的工作頻率。電容器分為交流電容器和直流電容器。電容器作為部件安裝在殼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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