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 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300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起升高度不大于1000mm 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注:車載電池充電器被認為是車輛的一部分。安裝在承載架或貨叉上的可拆卸式屬具不屬于車輛的一部分。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a) 氣候條件;b) 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c) 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d) 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e) 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f) 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 直接與食物接觸;h) 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i) 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j) 人員起升;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000N·m;l) 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m) 罐車(通用容器);n) 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o) 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p) 帶卷揚裝置的車輛;q) 移動式升降臺。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于重大危險,在本部分中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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