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 0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施工現場的安全和保衛工作統一由項目經理總負責,項目經理應確定工地安全員主管現場的安保消防工作。
1.02項目經理和安全員應及時與業主聯系相關事宜,做好現場需要協調的有關工作。
1.03項目經理應根據工程規模,配置相應的保衛及消防設備器材。
1.04項目部負責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安全保衛及消防知識的教育,每周不少于一次。
1.05如果發生各類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部門,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2.消防安全措施
2.01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安排消防工作。
2.02在現場設置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組織義務消防隊。定期培訓義務消防員,做好培訓記錄。
2.03現場消防車道不許亂堆亂放物料占用車道,保證消防車道暢通。
2.04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門至少配有4具滅火器,設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按規定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有效使用。
2.05消防栓處晝夜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
2.06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2.07動用明火,必須書面申領動火證,動火證由物業處批準限當日有效。動用明火時旁邊必須配備滅火器和配有看火人員。
2.08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內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2.09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用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有滅火器材。
2.10庫房應采用非可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存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定,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
2.11工程內進入的可燃材料,要根據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氣材料應及時清除。
2.12現場使用的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規定,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時必須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使用。
2.13現場內嚴禁吸煙,不得在工程內設置宿舍。
2.14現場內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
2.15油漆和防水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3.安全用電工作
3.0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工作。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3.0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加工場所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3.03各級分電箱、用電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采購,使用不合格產品。
3.04電動工具必須保證技術狀態良好,嚴禁有漏電現象的機具參與作業。嚴禁違章使用機具。
3.05作業區內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規范要求,電線、電纜不準隨意亂架。
3.06電焊工作業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3.07打孔剔槽作業時,必須清楚作業面內有無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破線觸電事故的發生。
4.保衛方案
4.01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要佩帶出入證。安保人員佩帶值勤標志。
4.02項目部負責人及安全員要及時了解現場人員的思想動態,對可能發生的矛盾進行分析化解工作,必要時報公司領導,以防事態擴大。
4.03嚴禁賭博、酗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斗毆。
4.04做好成品保護工作,防止被盜,破壞等事故的發生。
4.05對重點項目,應加強要害部門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人重點管理。
5.項目部必須保存好各種有關項目的原始憑證、記錄、登記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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