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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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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制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GB50656-2011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201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件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12
             1. 基坑工程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基坑工程安全隱患產生的危害及危險源辨識:建筑基坑工程從地質勘查開始必須詳細了解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地下設施,根據結構設計對基礎的埋深采取邊坡穩定的具體措施,包括有自然放坡和邊坡支護。考慮支護結構類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節等因素,對建筑基坑會產生的危險源進行識別、分析。
            基坑邊坡坍塌:主要指基坑壁的失穩坍塌,經常發生在基坑土方開挖過程、支護過程中或由于基坑土方完成后邊坡上部增加的不可控荷載而產生邊坡坍塌,導致鄰近建(構)筑物、設施的倒塌、傾斜,造成施工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
        1.1基坑坍塌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1.1.1安全隱患:地質勘查不詳細,未深度了解掌握實地地質土層及水文資料,在基坑邊坡設計中確定的自然放坡或支護結構類型不合理。
         治理措施:基坑開挖前必須具備完整的地質勘查報告資料,依據巖土地質勘察報告給定的巖土物理指標、水文地質指標為依據,在基坑開挖前應進行邊坡穩定計算,以地勘報告提供的滑移參數,對基坑自然放坡有困難的部位應進行支護設計和施工。
        1.1.2 安全隱患:基坑土方開挖作業前,建設單位未能提供周邊地下設施詳細資料或無基礎設施資料,項目經理部未對基坑所在開挖地基坑周邊地上、地下情況進行走訪、調查。對基坑周邊鄰近建(構)筑物的基礎埋深、地下各種管線(溝)的分布現狀、埋深及距基坑的距離了解不清,或根本就不了解,對基坑所在開挖地的地勘報告未認真學習,不了解當地的巖土地質、地下水等情況。
         治理措施:基坑開挖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要求,對擬建工程周邊地下、地上進行走訪調查,了解清楚基坑周邊鄰建(構)筑物的基礎埋深、地下的各類管線的分布現狀、埋深,及距基坑的距離。學習該擬建工程的地勘報告,了解當地的巖土地質、地下水等情況。
        1.1.3 安全隱患:基坑土方開挖及支護作業前,施工單位未編制基坑土方開挖及支護專項方案,或編制的基坑土方開挖專項方案沒有針對性。對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邊坡坡度穩定性未計算,需做支護的工程未進行邊坡支護專項設計和圖紙審查。
        治理措施:深基坑土方開挖、支護前施工單位應針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巖土地質、地下管線、地下水等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場地狹小時,采用錨拉式結構、支撐式結構、支護樁結構、地下連續墻結構時,支護結構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計算,完成施工圖繪制,設計單位審核后報審圖辦審定,通過報審后編制邊坡支護專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應經專家評審。
        施工場地滿足基坑側壁放坡條件開挖的,采用經計算滿足坡度要求的基坑放坡開挖?;由疃容^大時,可依據專項方案采用放坡加退臺的施工方法對基坑進行開挖;專項方案中對驗算邊坡的滑動穩定性,邊坡的圓弧滑動穩定安全系數取值Ks≮1.3,根據基坑等級按JGJ311-2013規范確定安全系數。
        1.1.4 安全隱患:基坑土方開挖及支護作業前,施工單位未認真對基坑土方開挖專項方案做針對性的危險源辨識分析,制定應急預案和應對措施。
        治理措施:基坑土方開挖及支護作業前,施工單位針對基坑工程及基坑支護辨識的危險源制定相應對癥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1.1.5 安全隱患:在基坑開挖及支護過程中,對邊坡變形安全監測工作未落實,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方法與方案不符,達到變形預警值時不上報、不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治理措施:根據基坑部位的周邊環境條件、土層性狀、基坑深度等不同時,可在不同部位依據設計和專項方案采取不同的支護形式。支護結構可采用上、下部不同結構類型組合。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支護結構形式時,其結合處應考慮相鄰支護結構的相互影響,并有可靠的過渡連接措施,過程中加強驗收工作。在基坑周邊設置監測點及被監測點,監測點不應受土方開挖及基坑壁變形的影響。
        1.1.6 安全隱患:在基坑工程開挖施工過程中坡度不正確,支護樁自由高度超出設計圖紙要求,錨桿錨索的錨固長度達不到要求,孔道注漿密實度檢測不合格或未進行檢測,基坑邊坡滑移線上部重車行走或堆放大量工具材料。
        治理措施:基坑工程開挖施工過程中應對基坑坡度檢查設置專人負責。對采用支護樁支護的基坑,支護樁施工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并設置技術人員專職負責施工。錨桿不宜用在軟土層和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層中;錨桿的有效錨固長度不滿足時應及時請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支護結構上部采用土釘墻或放坡、下部采用支擋式結構時,在專項方案設計中上部土釘墻應驗算滑動穩定性安全系數應取二級,且Ks≮1.3,土釘承載力安全系數應取二級,且Ks≮1.61,上部采用自然放坡時應驗算邊坡的滑動穩定性,邊坡的圓弧滑動穩定安全系數Ks≮1.3。放坡坡面應設置防雨水保護層。
        1.1.7 安全隱患:對地勘報告中反映有地下水及地下水位超過基底標高的深基坑施工中無降水方案和措施,或降水方案(不明地下水情況)無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基坑積水。
        治理措施:基坑開挖施工前,學習地勘報告,詳細了解地下水及季節性來水情況,基坑開挖施工前先應進行降水施工,降水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降水應降至作業面以下至少500mm。
        1.1.8 安全隱患:基坑(槽)土方開挖方法未正確執行基坑開挖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無分段分層控制邊坡坡度的具體技術措施,基坑側壁放坡系數不能滿足專項方案中基坑側壁的穩定計算要求。
        治理措施:基坑土方施工應根據基坑深度進行分層、分段開挖,并依據開挖深度有基坑邊坡坡度的控制措施(可采用撒灰線的方法控制)。使基坑側壁放坡系數滿足專項方案的穩定計算要求后,在進行下層土方的開挖,并有基坑邊坡坡度的控制措施。
        1.1.9 安全隱患:基坑(槽)側壁的周邊存在原有建筑物的管線(溝)、市政管線(溝),管線(溝)長期使用出現滲漏、管溝內存有積水;地下支埋式給、排水管線存在變形滲漏。
        治理措施: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對其周邊的各種管線(溝),進行檢查摸底,管溝內存有積水的應先排水。應首先制定對管線的穩固措施,施工時依據方案對管線進行改線或加固處理后,再對基坑進行土方開挖。土方開挖時應設置專人對開挖土進行觀察,特別是各種管線的埋深部位土方的濕度(含水量)變化。濕度突然變化較大時,就應查清周邊管線是否存在滲漏水的情況。施工中應有排水的具體措施。
        1.1.10 安全隱患:基坑(槽)在開挖過程中出現與地勘報告資料不符的局部范圍側壁為松散雜填土、側壁土質粘結性能較差時,未及時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現場狹小,基坑側壁放坡系數不能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未按規定要求采取支護方案。
        治理措施:基坑(槽)在開挖過程中出現與地勘報告資料不符時,局部范圍側壁為松散雜填土、側壁土質粘結性能較差,應與建設單位、原地勘單位聯系,取得地勘的技術支持,并依據實際土質情況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狹小,基坑側壁放坡系數不能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時,應采用基坑側壁的支護措施,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
        1.1.11 安全隱患:基坑(槽)鄰近有水源(水塘)或地下水位較高,開挖及支護過程中使用的降水方法與專項方案不符,或降水設備不足。
        治理措施:基坑開挖施工前,學習地勘報告,詳細了解地下來水情況,針對地下水編制降水專項施工方案,在專項方案中應先制定有效降水方式方法。計算降水量,配備足夠的降水設備。施工時首先查明來水方向,盡量在來水上游進行隔水、斷水,采用有效降水方式方法,控制地下水位到基底以下0.5m后,再進行基坑土方開挖作業。
        1.1.12 安全隱患:基坑的周邊未按專項方案設置擋水措施,產生地表水(雨水、現場用水)流入基坑,對基坑自然放坡的邊坡表面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水保護措施,水的滲漏使基坑(槽)側壁土的承載力下降;土釘支護、淺層設置的預應力錨桿出現錨固摩擦力失效或承載力嚴重下降。
        治理措施:詳細了解季節性來水情況,針對季節性來水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地表水應在基坑四周1.5m左右設置擋水坎,并附加導流措施,使地表水順暢排走。
        1.1.13 安全隱患:基坑(槽)鄰近有建設工程在施工,包括打樁、基坑開挖降水施工影響基坑側壁支護的安全。
        治理措施:針對鄰近工程打樁、基坑開挖降水施工影響,應對基坑側壁進行支、防護措施,在基坑四周1.5m左右設置擋水坎,并附加導流措施。
        1.1.14 安全隱患:基坑(槽)專項方案中對周邊距離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超負荷的堆載,加大基坑邊坡側壁的側壓力,造成邊坡變形。
        治理措施:基坑土方開挖施工時,應禁止在基坑側壁計算滑移線內進行超負荷的堆載。嚴格依據專項施工方案執行。
        1.1.15 安全隱患:基坑(槽)專項方案中對邊坡側壁規定距離范圍內出現振動荷載和重型車輛通行。
        治理措施:基坑土方開挖施工時,應禁止在基坑側壁周邊計算滑移線內設置車輛拉運土方道路,嚴格依據專項施工方案執行。
        1.1.16 安全隱患:基坑側壁支護樁的埋深不夠、錨拉結構的應力不夠(錨桿水平間距不滿足設計要求)、錨桿的預埋位置不正確、錨桿的有效錨固長度不夠,導致基坑側壁支護結構的失效等。
        治理措施:基坑側壁支護樁的埋深施工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施工,并有埋深檢測記錄,不滿足設計要求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基坑壁采用錨桿支護時,錨桿的預埋位置、錨桿的有效錨固長度嚴格執行專項方案,錨桿的水平間距、豎向間距必須自上而下排設,最下部的豎向間距不得大于設計要求。采用預應力錨桿時,根據群錨效應,對錨桿抗拔承載力不得進行折減或改變相鄰錨桿的傾角。應采用孔底注漿施工,嚴禁采用孔口重力式注漿。
        1.1.17 安全隱患:基坑(槽)土方開挖的順序、路線、分層厚度等方法與基坑支護設計施工不銜接,技術要求不一致。
        治理措施:基坑(槽)土方開挖施工單位的土方開挖順序、路線、分層厚度等應與支護施工單位做技術質量驗收交接,分層厚度嚴格按專項方案規定執行,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1.1.18 安全隱患:基坑(槽)側壁為雜填土、側壁土質性能較差,施工現場狹小,基坑側壁放坡系數不能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時,臨時采用支撐對基坑(槽)進行固壁,未制定有效的安全的方案和穩定計算,固壁的形式、方法不正確。
        治理措施:臨時采用支撐對基坑(槽)進行固壁,應編制臨時支撐基坑(槽)固壁安全技術方案,并進行基坑側壁的穩定計算。滿足要求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1.1.19 安全隱患:隨意改變審圖機構通過的基坑支護設計圖紙方案,隨意對基坑(槽)加深、擴大及改變使用條件。
        治理措施:嚴格執行基坑支護設計圖紙方案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對需要加深、擴大的基坑(槽)應重新進行設計計算,重新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評審論證,滿足施工要求時,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1.1.20 安全隱患:采用土釘錨桿支護時,土釘的有效錨固長度不夠。由于巖土的類別的不同土釘的擠壓施工無法滿足土釘的有效錨固長度。
        治理措施:土釘的有效錨固長度不夠,應與原設計單位聯系,計算能否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不滿足穩定要求時,應重新設計,重新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評審論證,滿足施工要求時,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1.1.21 安全隱患:深基坑邊坡采用截水帷幕的施工中或完成后出現嚴重滲漏水。
        治理措施:深基坑邊坡采用截水帷幕的施工中或完成后出現嚴重滲漏水時,應停止基坑的開挖施工。查找滲漏原因,找其漏點,對其進行截水帷幕堵滲漏。
        1.1.22 安全隱患:基坑側壁內支撐因各種原因失效或支撐發生連續破壞。
        治理措施:基坑側壁內支撐因失效或支撐發生連續破壞,應停止基坑的開挖施工。查找原因,對基坑側壁內支撐重新支撐加固。
        1.1.23 安全隱患:土釘支護、錨桿蠕變產生過大變形出現的地面裂縫。
        治理措施:安排專人(或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側壁進行變形監測監控,基坑側壁的變形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時或基坑周邊地面、建(構)筑物出現裂縫,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物、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查清、排除險情后方可恢復施工作業。
        1.1.24 安全隱患:基坑支護使用超過設計使用時間或越冬積雪凍融滲水導致支護結構失效。
        治理措施:基坑支護使用超過設計使用時間或越冬積雪凍融滲水導致支護結構失效的基坑支護,應在來年使用或復工前,對基坑支護結構工程進行全面的檢查。對有影響使用安全的支護結構應進行加固或拆除重新支護。
        1.1.25 安全隱患:基坑周邊未按規范設置變形監測,對最初出現的輕微沉降位移未采取應對措施。
        治理措施:應安排專人(或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進行變形監測監控,基坑工程的變形監測數據超過預警值時、基坑周邊地面、道路、建(構)筑物出現裂縫,或出現基坑、周邊建(構)筑物、管線失穩破壞征兆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待查清、排除險情后方可恢復施工作業。
        1.1.26 安全隱患:基坑降水缺乏專人負責,備用電源、備用水泵不足,導致水位上漲侵泡邊坡失穩。
        治理措施:基坑降水應設置專人負責,依據地下水量配備足夠的合適水泵(揚程、功率、流量),抽水施工過程中應設有備用電源,抽水施工過程中應保持不間斷的抽水,避免選用不合適的水泵,抽抽停停,導致地下水位降降漲漲,造成邊坡失穩。
        1.1.27 安全隱患:雨期開挖或雨水沖刷邊坡,未采取表面硬化或覆蓋措施。
        治理措施:雨期基坑開挖工程,應依據土質情況對基坑側壁進行覆蓋,覆蓋至基坑上口周邊1.5m左右,防止雨水對邊坡沖刷,并在距基坑上口周邊1.5m左右處設置擋水坎。
        1.1.28  安全隱患:臨近基坑的房屋由于基礎底標高高于新開挖基坑,基礎變形后對基坑邊坡造成失穩。
        治理措施:基坑鄰近有建(構)筑物且基礎標高高于新開挖基坑基底時,應先對建(構)筑物進行基礎拖換加固,防止建(構)筑物發生側向傾斜、位移、倒塌。對建(構)筑物進行加固方案應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對有房屋側的基坑側壁坡度進行支護加固,支護加固的依據應經設計計算,使基坑側壁滿足穩定要求,并對基坑側壁、房屋進行監測監控。
        1.1.29 安全隱患:深基坑開挖過程中,運輸土方的坡道寬度及兩側坡度不滿足專項方案的要求。
        治理措施:深基坑開挖過程中,運輸土方的坡道寬度及兩側坡度不滿足專項方案的要求時,應對坡道寬度及兩側坡度進行支護加固,支護加固的依據應經設計計算滿足穩定要求。要求坡道路面堅固密實。
        1.1.30 安全隱患:干作業挖孔樁采用人工挖孔時,無專項施工方案,已出現塌孔、缺氧、硫化氫有毒氣體等。
        治理措施:干作業挖孔樁采用人工挖孔時應在專項施工方案(孔深超過16m專項施工方案應進行專家論證)中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保護措施。人工挖孔必須豎向分段設置可靠的孔壁支護措施,當樁孔開挖深度超過10m時,應有專門向樁孔內送風設備,送風量不應少于25L/s。
        樁孔內必須設置合格的應急軟爬梯供人員上下,不得使用麻繩和尼龍繩吊掛或腳踏孔壁上下。
        人工挖孔樁每個孔口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和密目網,護欄高度不應小于0.8m。護欄應封閉,防止向樁孔內掉物。
        1.1.31 安全隱患:機械成孔施工方案無針對性,對成孔周邊、巖土地質、地下水等情況不清楚,施工中已出現塌孔及周邊緊鄰建(構)筑物基礎擾動、位移,使緊鄰建(構)筑物傾斜及倒塌。
        治理措施:緊鄰建(構)筑物的軟土基坑土方開挖前宜采用振沖碎石樁、水泥攪拌樁、旋噴注漿、注漿等措施對土體進行加固,要有專項設計圖和方案,并應進行加固質量檢測,達到設計要求后再進行土方開挖。
        軟土基坑內進行工程樁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分區隔排、間隔跳樁施工,減少對土的集中擾動;應縮短臨近基坑側壁工程樁混凝土的凝固時間。
        2. 基坑工程施工高處墜落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高空墜落:主要存在于基坑側壁頂部以及上、下基坑的通道上,造成的相關施工人員或周轉材料及其他東西墜入基坑內,使相關施工人員遭受傷害。
        2.1 高空墜落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2.1.1 安全隱患:基坑側壁周邊沒有按專項方案設置圍擋封閉,或圍擋封閉不牢,圍擋封閉有疏漏處,圍擋封閉與基坑邊緣間距太近,無設置擋腳板。
        治理措施:在基坑周邊依據專項方案要求采用ф48.3×3.6mm鋼管對基坑進行圍擋封閉。圍擋封閉應牢靠穩固,驗收合格,在圍擋下部必須設置連續的滿足規范要求高度的擋腳板。
        2.1.2 安全隱患:基坑無搭設或搭設不合格的上、下人通道,搭設完成后未進行驗收投入使用,欄桿間距及密目網不完善,下部未設擋腳板。上下通道底板未與支撐桿件固定或固定不牢。
        治理措施:搭設上、下基坑的通道,上、下基坑通道搭設應牢固,高寬比滿足專項方案要求且不宜大于2,通道架體應搭設固定的斜拋撐,并在通道兩側進行圍擋防護、設置180mm高的擋腳板。上下通道底板固定牢固。通道口要設開啟的防護門,專人管理。
        2.1.3 安全隱患:上、下人通道搭設坡度或踏步寬度高度不符合方案要求,通道底板未設置防滑條、或防滑條間距過大,防滑條固定不牢。
        治理措施:安裝照明亮度能夠滿足施工現場夜間照明要求的照明燈具,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和雜物,保持通道暢通。
        2.1.4 安全隱患:上、下通道未搭設欄桿扶手,欄桿高度未達到專項方案設計標準。
        治理措施:上下人通道嚴格執行專項方案的要求,在距通道板面900mm處搭設上下扶手欄桿。上下人通道口應設置防護門,專人管理夜間上鎖。
        2.1.5 安全隱患:夜間施工現場照明亮度不能夠滿足夜間施工要求,通道不暢。
        治理措施:基坑四周在建項目必須搭設水平防護棚和豎向防護網。并設置180mm高的擋腳板。在基坑四周安裝夜間施工現場照明燈,其亮度滿足夜間施工要求。施工通道應通暢。
        2.1.6 安全隱患:基坑四周封閉欄桿或密目網安裝不牢固,大風過后未能及時修復,上下人通道口未設置防護門,夜間四周未設置紅燈警示。
        治理措施:基坑四周封閉欄桿安裝應牢固,基坑四周臨邊不得站人,檢查人員不得在封閉欄桿內行走,不得站在欄桿上向內探看,基坑上口周邊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夜間基坑四周設置紅燈警示。
        2.1.7 安全隱患:基坑邊搭設平臺不牢固,作業人員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
        治理措施:四周及縱橫通道搭設必須牢固,連續封閉,基坑邊的施工人員必須正確背掛使用安全帶。
        2.1.8 安全隱患:進行土釘支護時操作架搭設不牢固,操作人員未掛安全帶。
        治理措施:土釘支護時操作架搭設應牢固。操作架高寬大時應加設斜撐,并在操作架上設置安全帶掛設處。操作架上的操作人員應正確背掛使用安全帶。
        2.1.9 安全隱患:距原建筑物較近時,坑邊上部未搭設水平防護棚。
        治理措施:距原建筑物較近時,在原建筑物較近處進行封閉,禁止人員在次通行,坑邊上部搭設水平防護棚。
         3. 基坑施工物體打擊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物體打擊:主要指基坑垮塌時、高墜物體對基坑內施工作業人員的打擊傷害。
        3.1 物體打擊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3.1.1 安全隱患:在基坑施工中因邊坡垮塌或上部墜物對施工作業人員造成的打擊和傷害。
        治理措施:依據專項方案要求,在基坑周邊規定范圍內采用ф48.3×3.6mm鋼管對基坑上部進行圍擋封閉,圍擋封閉應牢靠,在圍擋下部必須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擋腳板,防止有物體墜入基坑內。
        3.1.2 安全隱患:基坑側壁周邊未設置圍擋封閉,圍擋封閉不牢,或圍擋封閉有疏漏處,圍擋封閉與基坑邊緣間距太近,未設置擋腳板或擋腳板不牢固,使周轉材料或其他物體墜落造成對基坑內施工作業人員的傷害。
        治理措施:依據專項方案要求在基坑周邊規定范圍內采用ф48.3×3.6mm鋼管對基坑上部進行圍擋封閉,圍擋封閉應牢靠,在圍擋下部必須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擋腳板,防止有物體墜入基坑內。
        基坑內有施工人員是必須佩戴安全帽,上部必須設專人巡視檢查管理,無關人員不得在基坑周邊活動。
        3.1.3 安全隱患:基坑上、下通道未做周邊防護、未設擋腳板或擋腳板不牢固,使周轉材料或其他物體墜落造成對基坑內施工作業人員的傷害。
        治理措施:上下人通道嚴格執行專項方案的要求,在距通道板面900mm處搭設上下扶手欄桿,并在其下部設置180mm高的擋腳板。上下人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和雜物,保持通道暢通,上下通道口應設置防護門,專人管理,夜間上鎖。上下通道應安裝照明亮度能夠滿足施工現場夜間照明要求的照明燈具。
        3.1.4 安全隱患:夜間施工現場照明亮度不能夠滿足夜間施工要求。臨近建筑高空墜物,防護不到位。
        治理措施:在基坑四周安裝夜間施工現場照明燈,其亮度滿足夜間施工要求。夜間四周設置紅燈警示?;由峡谒闹茉诮椖勘仨毚钤O水平防護棚和豎向防護網,并設置180mm高的擋腳板。施工通道應通暢。
        3.1.5 安全隱患:基坑四周有在建工程施工,臨邊未搭設水平防護棚和豎向防護網。四周建筑有安裝不牢固的懸掛物品。
        治理措施:在基坑四周有在建工程側施工通道上搭設水平雙層防護棚,并在明顯處懸掛警示牌提醒通過行人。與在建工程施工方進行信息溝通,警示提醒在建工程施工方,基坑正在施工,注意安全。
        3.1.6 安全隱患:塔吊運送材料綁扎不牢固脫落,對基坑內作業人員造成傷害。
        治理措施:塔吊運送材料綁扎應牢固,塔吊作業必須配備起吊信號工。每次起吊作業前,信號工應觀察周邊環境,確定無安全隱患時,指揮起吊,吊運范圍下部不得站人。
        3.1.7 安全隱患:基坑封閉欄桿內堆放材料,封閉欄桿安裝不牢固造成高處下滑。
        治理措施:嚴禁在基坑上口周邊的封閉欄桿內堆放材料。
        3.1.8 安全隱患:在土釘支護鉆孔及噴錨過程中,腳手架體不牢固,施工人員未掛安全帶。
        治理措施:土釘支護鉆孔及噴錨過程中,采用的施工腳手架體應搭設牢固,架體較高時應在架體上增設斜拋撐來增加架體的穩定性。作業人員在架體上作業時,應正確佩戴安全帶。
        3.1.9 安全隱患:特殊天氣如大風時,上部物件落下對下部施工人員造成的傷害。
        治理措施:大風天氣(5級及以上)應停止施工作業。
                4. 基坑施工機械傷害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機械傷害:主要指在土方開挖、運輸、鉆孔及支護作業時,機械對人員的傷害。
        4.1機械傷害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4.1.1  安全隱患:機械操作人員無證上崗違規、違章操作或酒后作業。
        治理措施: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對機械使用過程進行正常的保養維護。學習機械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及酒后作業,機械施工作業設置專人管理。
        4.1.2 安全隱患:基坑內配合機械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距離挖土機械的距離未超出挖土機械臂的作業半徑。
        治理措施:施工作業前,由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對機械操作人員、配合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的交底。機械作業前操作人員應對周邊觀察,確定無安全隱患時啟動操作機械作業。
        4.1.3 安全隱患:多機作業時,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機械下部人員通過。
        治理措施:多機作業時,應保持相互的安全距離進行作業。配合機械作業人員,距離挖掘機械的距離應超出挖掘機械臂的作業半徑之外;機械操作人員應與配合機械作業人員設置聯系方式,挖掘機械作業轉動大臂前,應鳴笛進行信息有效傳遞。
        4.1.4 安全隱患:基坑內運輸土方的道路坡比過大,道路邊坡系數不滿足車輛道路通行的穩定要求,造成運輸土方車輛直翻、側翻。
        治理措施:基坑內運輸土方的道路坡比不應小于1∶6,道路邊坡系數(1∶0.7)滿足道路的穩定要求,并應是原始土。
        4.1.5 安全隱患:機械作業時,對后視鏡的盲區(或死角)觀察不到,或機械操作人員未觀察后視鏡。
        治理措施:機械作業時,啟動前應觀察后視鏡,對后視鏡的盲區(或死角)觀察不到,應鳴笛進行信息有效傳遞。配合機械作業人員應在機械作業半徑之外進行工作。
        4.1.6 安全隱患:不能對作業機械進行正常的使用保養,使機械帶病作業。
        治理措施:機械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維修,杜絕機械帶病作業。
        4.1.7 安全隱患:多臺挖掘機同時作業,大臂旋轉半徑不足,發生碰撞傷人。
        治理措施:多臺挖掘機同時作業時,應保持相互的安全距離進行作業。配合機械作業人員與挖掘機械的距離,應超出挖掘機械臂的作業半徑;機械操作人員應與配合機械作業人員設置聯系方式,挖掘機械作業轉動大臂前,應鳴笛進行信息有效傳遞。
        4.1.8 安全隱患:挖斗卸土時,砸在運輸車輛操作室上部,造成司機受傷。運輸車道未形成環路,運輸車輛違反交通規則。
        治理措施:挖掘機械作業人員應集中精力進行機械操作作業,疲勞時應休息或換班,嚴禁操作人員疲勞作業。施工現場應按交通規則要求布置運輸車輛道路,并進行交底。設置專人現場管理,并制作指示牌進行提醒。
        4.1.9 安全隱患:夜間施工現場照明亮度不能夠滿足夜間施工要求。
        治理措施:按夜間施工現場照明亮度要求布置現場的照明燈。
        4.1.10 安全隱患:打樁鉆機安裝、作業、拆除時未按操作規程。
        治理措施: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要求,遵守打樁鉆機安裝、作業、拆除的操作規程。
        4.1.11 安全隱患:錨桿鉆孔或空壓機噴漿時,未進行檢查和正常保養。
        治理措施: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要求,遵守錨桿鉆孔或空壓機噴漿安裝、作業、拆除的操作規程。施工作業時所使用的機械不能帶病工作,作業前應對機械進行保養、維護。
         5. 基坑施工觸電傷害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觸電傷害:基坑施工觸電傷害,主要指夜間土方開挖、運輸土方施工、基坑支護及施工現場照明發生的觸電傷害。
        5.1 觸電傷害安全隱患和治理措施:
        5.1.1 安全隱患:照明線路開關箱內漏電保護器失靈(損壞)或未設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體未做接零。
        治理措施:照明線路應設置符合臨時用電要求的開關箱,開關箱內設置符合臨時用電要求的漏電保護器,并定時進行檢查,開關箱接零可靠。
        5.1.2 安全隱患:照明線路開關箱內漏電保護器與照明線路設備不匹配。
        治理措施:照明線路開關箱內應選用與照明線路設備匹配的漏電保護器。
        5.1.3 安全隱患:照明線路未做架空或埋地,隨地亂拉、亂布,線路接頭未做正確的包扎防護。
        治理措施:照明線路的敷設,在有車輛通過的道路處采用穿鋼管埋地敷設;其余地段可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設,架空敷設時采用絕緣滿足用電要求的材料作架空支撐,支撐架上采用絕緣瓷子。線路接頭的包扎防護應有防水要求。
        5.1.4 安全隱患:照明燈具外殼未做接零保護。
            治理措施:照明燈具的外殼按施工要求做接零保護。
        5.1.5 安全隱患:未采用絕緣體架設照明燈具。
        治理措施:照明燈具的架設應采用絕緣體架設。
        5.1.6 安全隱患:未設置專人(持證電工)對臨時照明電進行管理。
        治理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設置專業電氣施工人員進行管理,電氣施工作業應由專業電工(持證電工)進行操作。電氣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絕緣鞋,非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電閘箱由專人管理上鎖。
        5.1.7 安全隱患:基坑支護采用的電動機械和工具未進行一機一閘一漏電。
        治理措施:采用支護的電動機械應是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箱殼體做接零保護。
        5.1.8 安全隱患:基坑施工未編制機械用電、照明用電、生活用電方案,缺少電氣系統圖設計。
        治理措施:基坑工程施工前,應依據施工現場的用電量,編制施工用電的專項施工方案。依據方案布置施工臨時用電照明燈、施工生產用電的線路。所使用的各類電箱應標識電氣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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