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江蘇省昆山市法院依法對昆山“8·2”爆炸事故責任人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安全生產主管吳升憲進行公開審理。
昆山市檢察院指控,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所以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三人行為均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特大爆炸事故經過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
36歲的張俊超是江蘇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的幸存者。爆炸當天正是七夕節,他上班前還給在另一地打工的妻子去了電話,他告訴妻子,“七夕節快樂。”爆炸發生的瞬間,張俊超正在流水線上操作,慌亂之下,他從2樓車間跳窗逃生,雖右小腿摔骨折,但躲過一劫。其余在生產線上的人則沒有那么幸運。事后統計,這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共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
事故發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并立即與江蘇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檢察專案調查組,在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統一組織協調下,與各個部門密切配合,圍繞中榮公司廠房設計施工、除塵設備安裝驗收、日常監督管理等環節是否存在瀆職犯罪等問題依法獨立、同步開展事故調查,嚴肅查辦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行為。
經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
此外,管理上還存在問題: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蘇州市、昆山市和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對中榮公司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存在安全隱患治理不力等問題失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實;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進行建筑設計、安全評價、粉塵檢測、除塵系統改造等。
檢察機關深挖事故背后瀆職犯罪和經濟犯罪
在江蘇昆山“8·2”爆炸事故中,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當地政府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消防等部門相關責任人存在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為此,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對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陳藝,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黃惠林,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等15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在對相關人員瀆職犯罪開展偵查的同時,檢察機關還深挖案件背后的瀆職等職務犯罪。經查明,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葉錫君,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仇建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王劍、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賄犯罪。
2014年8月20日,檢察機關依法對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批準逮捕。
12月31日,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中榮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吳基滔、林伯昌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升憲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爆炸事故的教訓和反思
2014年10月17日,昆山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決定,將每年8月2日定為“昆山市安全生產警示日”。
12月30日,國務院對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嫌犯罪的18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對其他35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015年1月4日,江蘇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總結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教訓,省長李學勇主持會議并強調,要深刻總結和汲取昆山中榮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在這起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中,地方政府及安監、勞動監察等執法部門要負主要責任。正是因為地方政府對所謂重點企業的免檢優惠,中榮公司才敢置職工安危于不顧,對職工的舉報置若罔聞,放肆地違規建設、違規作業、違法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安全生產法與職業病防治法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與國家職業衛生監督責任的管理部門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它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對中榮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僅負有直接監管的責任,更需為未盡到監管責任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天津市“天津之眼”摩天輪附近兩人落水
陜西柞水泥石流災害致3人遇難
云南曲靖宣威一地村民過火把節意外灼…
貴陽清鎮一公司發生較大中毒窒息事故…
山西焦煤: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所屬…
昆明晉寧一工廠裝卸黃磷時發生火災
中金嶺南:凡口鉛鋅礦發生冒頂事故致…
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擬核銷一起事故
2015年安全生產月主題:加強安全法治 …
安監總局:致44人死亡伊春空難系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背景介紹
第五屆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組成人員名單
廣西一輛大客車高速路上側翻致2死15…
滬昆高速湖南段車禍事故 致21死11傷
2015年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召開
2014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主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