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2日13時51分,巫溪縣菱角鎮九盤村4組發生一起農村自建房改擴建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巫溪縣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規劃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委、縣總工會等單位派員組成的巫溪菱角“3·2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并邀請縣紀委監委機關介入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開展了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意見。
經調查認定:巫溪菱角“3·2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自建房二樓陽臺吊機配重(混凝土空心磚)堆碼過高、距臨邊過近、未固定,其中一塊配重在吊機作業震動及物料吊運擾動下失穩墜落,擊中下方幫工人員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自建房基本情況。
房屋產權人:陳*海,身份證號5122**********1177,住巫溪縣********。
產權證(一層):房屋產權證號***房地證2012字第*****號,不動產單元號500238*************,土地使用權面積112㎡,房屋建筑面積112㎡。
第二層改擴建:2026年1月31日,陳*海組織人員對其房屋實施改擴建(修建第二層,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后期因雨水和春節暫停施工,3月初繼續組織人員施工。3月22日,陳*海雇傭龍*康、譚*林、張*權、陳*兵、鐘*清5人,邀請向*虎、彭*軍2人幫工(不支付報酬)修建房屋,至事故發生時該房屋二層主體結構基本完成。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3月22日8時許,龍*康、譚*林、張*權、陳*兵、向*虎、彭*軍在二層屋面釘木桷子,陳*海在一樓將琉璃瓦裝入手推車,鐘*清在二樓樓面操作吊機吊運和卸載琉璃瓦。
中午,鄰居劉*秀(向*虎配偶)在陳*海家吃完午飯,主動提供無償幫工,在一樓地面將琉璃瓦裝入手推車并掛吊鉤,陳*海到二樓與鐘*清共同吊運和卸載琉璃瓦。13時51分,一塊吊機配重(混凝土空心磚)墜落,擊中劉*秀頭部,向*虎等人見狀立即將其送醫救治。
(三)事故現場情況。
本次事故發生地位于巫溪縣********陳*海房屋,經緯度(109.27°、31.22°),海拔668.9m。該房屋坐西南朝東北,原房屋為一層磚混結構平房,長14.8m,寬8m,高4.1m,現二層墻體已完工。
二層房間布局為后方1間,前方3間帶陽臺,陽臺寬1.2m(陽臺邊緣處為原一層房頂擋水圈寬0.16m),2層各房間內堆放琉璃瓦,中間房間有1臺施工手推車。二層中間房屋陽臺架設1臺簡易吊機(俗稱:雞公吊),該吊機距陽臺邊緣0.16m,吊機底座壓混凝土空心磚,底座邊長0.73m,電機安裝于距底座垂直高度1.03m處,吊臂長2m,吊臂頂端距底座垂直高度2.18m。吊機東南側(1號配重)及西南側(2號配重)底座堆碼混凝土空心磚作為配重。東南側混凝土空心磚配重距陽臺邊緣0.14m,共堆碼18塊,規格樣式不一,堆碼不規范,配重頂部距一層地面垂直高度4.6m。吊機電機上有一插線板,插線板線纜(0.25平方防水線)從東南側堆碼的混凝土空心磚上通過,多余線纜圈放于陽臺,最終連接至1樓插線板。
二層陽臺臨邊區域無任何安全防護設施。
一層階沿及地壩有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兩堆琉璃瓦(規格0.4×0.29×0.01m,8塊一捆重40斤)、1堆混凝土空心磚(規格0.39×0.14×0.2m,磚堆上有一塊破碎的混凝土空心磚)、1臺手推車(重70斤)等。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1.?死者基本情況。劉*秀,女,終年52歲,身份證號碼:5122**********1180,戶籍地址:重慶市巫溪縣********。
2.?直接經濟損失。本次事故造成劉*秀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6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和110。向*虎、彭*軍、張*權將劉*秀送至縣人民醫院搶救,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菱角鎮人民政府、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趕赴現場處置。
(二)善后處理情況。
3月24日,陳*海與劉*秀家屬簽訂協議書,賠償46萬元。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菱角鎮人民政府、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及時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綜合認定本次事故應急處置得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陳*海自建房二樓陽臺吊機配重(混凝土空心磚)堆碼過高、距臨邊過近、未固定,其中一塊配重在吊機作業震動及物料吊運擾動下失穩墜落,擊中下方幫工人員劉*秀頭部,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陳*海組織施工過程中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未在陽臺周邊、屋面周邊等關鍵位置設置臨邊防護防止材料墜落;未保證簡易吊機的自身的平衡和穩定性。
四、屬地政府履職情況
(一)菱角鎮人民政府制定印發了耕地保護實施方案,明確了農村村民規范建房工作要求;2025年至2026年3月召開工作會議5次安排部署建筑領域安全工作,累計開展農村自建房安全巡查檢查36次,覆蓋全鎮75村次,檢查改擴建自建房30戶。累計發現安全隱患32處,下發《農村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32份并完成整改。聯合縣住房城鄉建委、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3次,重點抽查經營性自建房2戶。
(二)菱角鎮九盤村村民委員會通過周例會對村委會工作進行了分工,明確了各項工作責任人員。2025年以來發現1戶村民未批先建的情況后向菱角鎮人民政府報告。但未及時發現陳*海自建房違規改擴建行為,未將相關情況上報菱角鎮人民政府。
五、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陳*海,男,重慶市巫溪縣人,其在組織施工過程中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未在陽臺周邊、屋面周邊等關鍵位置設置臨邊防護防止材料墜落;未保證簡易吊機的自身的平衡和穩定性。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和《重慶市新建農房施工技術導則(試行)》9.5.1、9.5.5.1、9.5.6[1]之規定,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有關監管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菱角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菱角鎮黨委對菱角鎮九盤村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六、調查發現的其他問題及處理建議
陳*海,其房屋改擴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議由菱角鎮人民政府依法調查處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應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菱角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轄區農村自建房是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用地審批手續的開展全面排查,對違法非法建設要及時制止、處理和報告;要完善違法建筑日常巡查機制,落實巡查責任、明確巡查責任人、巡查頻次及處理流程;負責農村自建房建房質量安全監管人員,要認真開展“四到場”檢查(批前選址到場、建時放樣到場、建中巡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確保不發生類似事故。
(二)菱角鎮九盤村村民委員會要落實村委會和網格員的巡查、報告、勸阻義務,以網格為基本單元落實網格員開展日常巡查,重點對農村自建房簡易吊裝設備和腳手架等關鍵點進行巡查指導,對冒險作業行為進行勸導、制止,對嚴重違法行為及時報告菱角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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