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的分類及救援措施
第十條? 事故的分類是指公司各單位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災等事故、煤煙中毒等事故。
第十一條 救援措施
一、 凡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在24小時之內報告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
二、? 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其他成員,同時按規定上報地礦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立即進入各自工作崗位。
三、? 通訊聯絡保證全天候服務,及時與公司、事故單位、事故現場保持聯絡,及時將搶救情況反饋到公司救援領導小組。
四、? 實施現場救援工作,首先實行自救,并及時向附近單位發出求救信號。應急救援系統中任何一個單位接到報險信號后,應根據就近救援的原則,迅速組織救援力量前往事發地點。
五、 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事故,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要親自到現場進行指揮搶險工作。
六、 一次事故中發生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由我方承擔的,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委托小組成員到現場協助事故單位及當地交警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責任在50%以下的事故,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親自到現場搶救并協助當地交警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進入工地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開全體人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不安全因素,講明注意事項,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做好“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第十三條、各作業班組分散作業前,必須進行班前教育,認真做好個人防護。必須嚴格遵守《建筑安全操作規范》。
第十四條 所有危險品的使用、儲存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五條 全職和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社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對于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預案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應急救援”是指發生重大事故,為了搶救事故遇險作業人員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救援行動。
二、“遇險”是指建筑施工、交通事故、火災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命危險或發生重大事故,靠自己能力難以擺脫困境,需要外界援助。
三、“就近救援義務”指凡是應急救援系統中的成員,當接到在本區域或臨近區域內的求救信號或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令后,必須無條件立即前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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