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后期處置和新聞通報
5.1 響應終止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結束后,由縣應急救助辦公室向縣政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部報告,經批準后確定響應終止。
5.2 社會救助
社會、個人和外國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縣政府社會捐助接收辦公室和縣紅十字會接受,并按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5.3 災情核報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核定匯總自然災害有關數據,并向縣民政局報告??h民政局接報后立即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縣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
5.4 新聞通報
特重大自然災害調查核實后,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報縣政府審核批準,由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新聞發言人向媒體發布應急救助情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民政局、各鄉鎮建立和完善全縣救災通訊網絡,確保應急處置期間的信息暢通,及時、準確處理特、重大自然災害信息。參與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成員單位應確定一名聯系員,保持24小時的通訊暢通。
6.2 應急救助力量保障
由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部牽頭組織包括民政、農業、氣象、水利、國土房管、縣政府救災辦等部門專家,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公安、武警、消防等專業救援隊伍的作用。
6.3 應急救助裝備物資
縣政府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救災帳篷、衣被等必需的救災物資??h貿易局根據災區急需隨時組織物資供應并視情況緊急采購救災物資。
6.4 應急救助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救濟事業費預算,專項用于增加應急救助設備、應急救助工作經費和受災害嚴重地區無自救能力災民的生活救助。
6.5 責任追究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特重大災情和重大險情信息不按有關規定上報、遲報、漏報、瞞報的;故意發布虛假的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在搶險救災中,領導、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人員救助、物資調配、災情調查、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嚴重影響和干擾應急救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安全宣傳
縣級有關部門要利用大眾傳媒、互聯網宣傳救災救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護能力。
7.2 預案培訓
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技術方案,儲備相應的物資,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的負責人、參與應急救助管理人和救援人員實施預案的業務培訓,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發生不同等級的自然災害后,知道該做什么和怎么做,適時開展演練,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7.3 演習與更新
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部定期組織縣級相關部門開展特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實戰演習。縣政府可以組織縣級有關部門對本預案適時進行重新評估和修訂完善。
8 附則
8.1 本預案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8.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災害救助應急處置成員單位和負有應急保障任務的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應急救助處置任務,組織制定相應預案。
8.3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